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其他機關,另「中央委辦」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屬地方制度法規定範疇
主旨
關於宜蘭縣政府所提地方自治權限及經費負擔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6 月 2 日台財庫字第 10403683210 號書函。
二、本件謹就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表示意見如下: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前 2 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102 年 6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5770 號及 94 年 1 月14 日法律字第 0930053730 號函參照)。本件宜蘭縣政府建議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如為中央委辦應由中央編列預算乙案,衍生來函所述如何區分中央委辦或地方自治事項疑義,其所稱「中央委辦」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上開規定無涉,而屬地方制度法規定之範疇(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參照),貴部既已同時函詢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請俟其函復後參酌其意見處理。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