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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303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修正條文時,如有涉刑事犯罪紀錄特殊個人資料,該修正條文規定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該資料,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以減少資料外流之風險,如政策上屬有必要,宜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主旨

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7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89023 號函。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 條:

本條第 1 項序言規定「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其「第七款」文字顯有重複,建請修正。

(二)草案第 3 條、第 6 條:

草案第 3 條說明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訂』,應予……」及草案第 6 條說明二「……爰為維護渠等人員之權益,『明訂』由……」,建請均修正為「明定」,俾符法制用字用語(請參照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出版,第 375 頁)。

(三)草案第 3 條、第 7 條:

查本案現行查詢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款規定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規定之情形者,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情形者,同屬因涉及刑事犯罪紀錄之特殊個人資料,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而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所屬各級學校之查詢名單報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核轉送法務部查詢,以減少特殊個人資料外流之風險(本案現行查詢辦法第 7 條立法理由參照);又如未及提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者,亦可由擬聘任人員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資因應。然而本次修正僅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情形者,納入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之範圍,主要理由係為避免便宜行事或臨時人力需求致查詢空窗期造成此類人員再度進入校園之疑慮,似屬實務上是否落實執行之問題,且揆諸上開說明,亦似可由擬聘任人員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加以因應,且就同屬因涉及刑事犯罪紀錄之特殊個人資料,部分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部分又無庸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似有矛盾。惟如政策上卻屬有必要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情形者,納入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之範圍,仍請參照本部 105 年 5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503508710 號函意旨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比例原則。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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