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18384 號
要旨
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認證時所支付之公證費用,應屬行政規費,故不得使用振興三倍券支付之
主旨
有關貴會函請釋示當事人得否使用振興三倍券支付公證費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9 年 6 月 19 日證聯寅文字第 015 號函。
二、依公證法第 108 條規定:「公證費用,應依本章之規定收取之,不得增減其數額。」此規定除適用於法院公證人外,於民間公證人收取公證費用時亦適用之。又規費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一、‥‥‥認證、公證‥‥‥。」是以,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認證時所支付之公證費用(含外出執行職務之日費、旅費等),應屬行政規費。另依行政院就振興三倍券所定之使用限制,該券不得用於行政規費,故當事人應不得使用振興三倍券支付公證費用。
正本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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