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951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苗栗縣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6 月 20 日經商字第 10900063127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司法院釋字第 63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自治條例第 7 條有關罰則之規定,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建請於條文中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二)本自治條例第 7 條有關「應命其『停止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之規定部分:

1.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法第26 條第 3 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立法理由參照)。

2.本自治條例第 7 條規定「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者,應命其『停止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該「命其『停止經營』處分之性質,究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抑或為命停止違法行為之處分?首應釐清。如為前者,因其未明定「停止經營之期限」,與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得處之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似不相符,建請修正。又如為後者,建請於說明欄補充敘明,俾免滋生疑義。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09025095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