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87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修正後「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修正後「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0 月 21 日科部前字第 1100063902C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8 條:
本條第 1 項規定「……『制定』……等作業規範」建請修正為「……『訂定』……等作業規範」,俾符法制用語。另本條說明欄第一點文字建請一併修正。
(二)草案第 10 條:
本條第 1 項規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進入發射場域作業時,應遵從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揮…」,惟本條第 2 項規定「『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發射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發射前實施安全檢查」,是否僅限於「發射場域」,而不包括「太空載具」?建請釐清。
(三)草案第 13 條:
1.本條規定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查土地權利可分為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等(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規定參照),上開「使用權人」究何所指?建請釐明,或參考土地法第 219 條第 3 項或建築法第 95 條之 3 規定之體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定明。
2.依本條第 1 項規定,得申請補償之事由為因發射場域或其設施之「設置」致受有損失者。而本條第 2 項規定「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該「同一行為」係指為何?是否指「設置」?建請釐清。
(四)草案第 15 條:
1.本條第 1 項規定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得檢具申請書,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回饋,惟其申請時間為何?係一次性申請,抑或定期申請?似有未明,建請釐清定明。
2.本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定期評估『回饋級別』」、「……回饋金審議小組辦理『回饋級別』……審議等事宜」,該「回饋級別」究何所指?其分級標準為何?是否應於本辦法規定或以附件方式定明?建請釐清再酌。
3.本條說明二「……評估時,應考量發射載具發射最大噪音量、最大振動量、年發射天數、海域管制區域、直接影響居民戶數及交通管制等影響因素……」,是否應定明於本辦法?建請再酌。
正本
科技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