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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68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3 款規定之「委辦」

主旨

有關貴府訂定「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之事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2 月 21 日府財商字第 104025319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0053730 號函參照)。貴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係屬不同行政主體(屬不同公法人),不符合本法「委託」之規定。申言之,貴府將攤販許可及發證等事登之執行工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有間,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委辦」,因涉及地方制度法之解釋適用,宜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本

臺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4035168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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