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申肆字第 1121832038 號
要旨
為因應法律修正,有關司法院傳送至監察院「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監護宣告資料,自即日起停止傳送
主旨
為因應法律修正,有關貴院傳送至本院「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監護宣告資料,請自即日起停止傳送,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總統 112 年 6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31 號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規定及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41 號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修正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修正前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 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上開 2 條文業均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是以,本院旨揭平臺已無介接「受監護宣告」相關資料之需。
三、又貴院自 98 年起協力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受監護宣告」相關資料之上傳、更新及維護,有效減輕政黨及擬參選人收受後查證義務之負擔,並簡化本院查核人力及增進查核效能,謹致謝忱。
正本
司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