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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6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要旨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

內容

查耕地承租權得由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惟分割遺產時現耕繼承人始能取得耕地之承租權,前經本部59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373513號函解釋有案,本案非現耕繼承人如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拋棄繼承權時,可共同繼承耕地承租權,惟將來分割遺產時則限於現耕繼承人始能取得耕地之承租權。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9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60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耕地承租權應由現耕繼承人取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