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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散之公司亦有本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解散之公司亦有本條之適用

出處

最高法院六五年度上字第三0三一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三二二條第一項前段,已有明定,同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司業務之執行,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而言,解散之公司進行清算,亦屬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範圍,上訴人為○○公司董事長,於公司解散後,不依法辦理清算程序,俾公司債權人向之申報債權,竟將公司全部資產價轉與○○公司,致被上訴人實際上無從向○○公司追償本件貨款十二萬元,即屬違反法令,致被上訴人負有損害,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六五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解散之公司亦有本條之適用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解散之公司亦有本條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