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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標專用權亦可移轉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商標專用權亦可移轉

出處

司法院院字二二一0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甲乙兩公司均因合併而消滅,丙公司係因合併而另立之公司,原屬甲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始依本條移轉於丙公司,關於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適用應與自然人之繼承同。(司法院院字二二一○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商標專用權亦可移轉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商標專用權亦可移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