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日: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免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要旨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免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 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免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並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同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每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1 公噸以下者,得免徵收該項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惟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報。另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中,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4.000 公斤/油品產量。
二、本案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 2 廠之植物性油脂精製程序,以亞麻原油為原料,經加熱、脫膠、脫酸及漂白(脫色)等程序,製成產品(亞麻仁油),倘該製程確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且排放量達每季 1 公噸以上者,則屬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並副知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