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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處分對象及採樣時機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處分對象及採樣時機。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處分對象應為實際違規之行為人,另依行政罰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分別處罰之。

二、「河川、湖泊及水庫採樣通則」係適用於河川等水體水質的樣品採集,適用在水體水質的定期監測採樣作業,對於污染源的排放及施作工程所致污染之採樣排除適用。

三、施作工程是否污染,係依工程施作範圍、擴散於適當位置採樣而定(將開挖餘土方、底泥或河砂傾倒至水道,因傾倒的工法,依常理必會造成河川中泥、砂或土的擴散),與漲退潮無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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