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逕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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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逕予處分。
一、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主管機關應予受理,惟不宜據其申報之水質檢測資料,逕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應取得排放許可證規定處分。
二、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情事,應即依法另為查處,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