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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自行檢測時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分析規定及廢水專責人員兼任業務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是否得同時兼任環境檢 驗測定相關人員之釋示。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是否得同時兼任環境檢驗測定相關人員之釋示。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本規定並未限制事業所屬經本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不得自行檢測該事業放流水並出具檢測報告之規定。惟於自行檢測時,其採樣、樣品存、運送、檢測分析及品質管制等事項,應依本署公告檢測方法辦理。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依本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設置之專職人員,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治無關之工作。但依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兼任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負責人,不在此限。貴公司所詢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若未被指定為該單位之專職人員者,即未限制不可同時兼任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認證環檢室專任之主管、品保及檢驗人員。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自行檢測時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分析規定及廢水專責人員兼任業務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