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函詢環評加嚴排放標準之電力設施機組,於環評法之特別規定之外,是否仍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環評加嚴排放標準之電力設施機組,於環 評法之特別規定之外,是否仍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3 條 第 1 項第 2 款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環評加嚴排放標準之電力設施機組,於環評法之特別規定之外,是否仍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5 月 24 日 105 ○化工務字第 16BD003140A7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三、經查○○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裝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 88 年 3 月 12 日以(88)環署綜字第 0015427 號函公告審查結論在案,其審查結論一:「本計畫污染物排放量總懸浮微粒(TSP) 季平均濃度值應低於 25mg∕NM3、硫氧化物(SOX) 季平均濃度值應低於 20ppm、氮氧化物(NOX) 濃度值應低於 50ppm。」另查該環境影響說明書表 4.3-5 開發計畫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內容,已載明氮氧化物(NOX) 最大濃度 50ppm、季平均濃度小於 50ppm。
四、本案○○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係屬同時受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對象,如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有承諾較空氣污染防制法排放標準嚴格之排放限值,應依規定將環評承諾之排放限值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予以規範,環境影響評估法未規範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排放標準規定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