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公司函詢公私場所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等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可經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後自排放管道排放相關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 )料等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可經 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後自排放管道排放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等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可經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後自排放管道排放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綠能企業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13 日 105 ○○字第 1050087 號(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略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有關空污法第 23 條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設置收集、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等情事,得以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等措施,可達有效收集、處理之替代方案為之。本案請貴局逕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