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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轉○○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3條規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貴局函轉○○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轉○○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主要係為簡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計量作業,以公告之排放係數為主要計量依據,其係結合本署歷年研究成果、美國建置之排放係數(AP-42)、業者近年之排放量申報結果及許可內容等,經由數據篩選、統計與分析,彙集而成之均化係數。依前述公告附表膠帶製造程序之備註說明業已明定,業者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即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方式)進行申報,倘主管機關依排放量查驗結果,判定公私場所計算之季排放量不符收費辦法規定時,經審核確認後,得要求公私場所自次季起,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排放量計量方式計算。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 VOCs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 2 倍以上及 7.5 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本署公告之均化排放係數相較部分公私場所污染製程實際排放仍有高估或低估之情形,爰明定經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一定程度者,改以主管機關指定計量方式採用時機,以確認公私場所排放量計算結果之合理性;亦針對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得逕依同辦法第 18條規定辦理之相關依據。

三、有關旨揭公司反映經貴局以質量平衡計算之排放量與其以排放係數計算差異已達一定程度疑似不合理一節,倘該公司選用均化排放係數計量符合實際排放結果,則引用不同之計量方式進行排放量估算,理應不至有明顯差異。是以,倘旨揭公司確有符合前述應改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量情形時,請貴局應確實掌握其質量平衡流布之各項參數,並應依據「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計算實際污染物排放量。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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