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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操作參數及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准及判定參考原則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操作參數及正常操作廢(污)水處 理設施之核准及判定參考原則。

內文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操作參數及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准及判定參考原則。

說 明:一、依據民眾來信反映部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操作參數「記錄頻率」事項,以「-」 或「無」登記,致民眾質疑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6條規定頻率記錄之方式。

二、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操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操作參數值一次。

三、依據環工學理,操作參數有設計參數(如停留時間、表面溢流率、BOD 容積負荷等)或量測參數(如 pH、MLSS、DO 等)等類型,考量設計類型之操作參數,為功能設計單元尺寸之依據,於單元尺寸未改變條件下,較不易變動,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時,已可確認設計值是否符合單元尺寸規劃。故基於實務管理之目的,應依規定頻率記錄之參數以量測參數為之,較具實質意義。

四、另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4 項「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規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核准登記之操作參數範圍內執行」規定,為正常操作之認定要件之一。為利主管機關查核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正常操作,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及量測類型之操作參數,及設計參數之量測或計算方式,作為主管機關查核之參考(詳附件)。

五、請確實依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核准量測類型操作參數之記錄頻率。

貴局轄內已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者,如核准登記之設計參數有「-」 或「無」情形,請於業者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或展延時,變更登記其記錄頻率為「免依規定頻率記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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