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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金融業提列呆帳損失準備之查核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關於金融業提列壞帳損失準備之查核處理原則如次:金融業提列壞帳損失準備之基礎,應以各項放款、貼現、押匯、保證等科目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應收利息餘額為準。聯行往來屬內部往來,同業透支、拆放同業、轉存中央銀行款、繳存存款準備等科目,依本部所屬行局會計制度統一規定,係屬存款性質,均不准提列。查核壞帳損失準備之限額,應依各科目逐項個別核算,如有超限,即予剔除。(財政部69.3.7.台財稅第三一九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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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