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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
要旨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
要旨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
全文內容
一 依本會成立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6.04.03 (76) 台內勞字第四八八二四三號函,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辦理退休時,若該事業單位適用之退休辦法無併計規定,則應依其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退休金。即先以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全部年資,依公務員法令核給退休金,如其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另就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計退休金。前項勞工年資,無論係發生在勞基準施行前、後,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 本案勞工○○○曾任勞工身分年資 (四年五個月) ,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滿一年給兩個基數,惟蔡員任職員年資部 (十三年又五個月) 已按公務員法令每年計給兩個基數,故僅能就合計「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年資滿十五年部分 (即一年七個月) 以每年兩個基數標準計給,剩餘年資 (即二年十個月) 再以每年一個基數標準計給。總計應為七個基數: (一年七個月) *2 + (二年十個月) *1 =7)基數) 。 2 個基數 3 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