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

要旨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

全文內容

一 依本會成立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6.04.03 (76) 台內勞字第四八八二四三號函,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辦理退休時,若該事業單位適用之退休辦法無併計規定,則應依其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退休金。即先以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全部年資,依公務員法令核給退休金,如其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另就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計退休金。前項勞工年資,無論係發生在勞基準施行前、後,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 本案勞工○○○曾任勞工身分年資 (四年五個月) ,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滿一年給兩個基數,惟蔡員任職員年資部 (十三年又五個月) 已按公務員法令每年計給兩個基數,故僅能就合計「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年資滿十五年部分 (即一年七個月) 以每年兩個基數標準計給,剩餘年資 (即二年十個月) 再以每年一個基數標準計給。總計應為七個基數: (一年七個月) *2 + (二年十個月) *1 =7)基數) 。 2 個基數 3 個基數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退休,其勞工身分年資應如何計算退休金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80 年 1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