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意旨,勞動檢查事項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其進行勞動檢查之範圍僅限於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因高雄市之改制而擴大至原高雄縣轄區
要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意旨,勞動檢查事項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其進行勞動檢查之範圍僅限於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因高雄市之改制而擴大至原高雄縣轄區
要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意旨,勞動檢查事項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其進行勞動檢查之範圍僅限於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因高雄市之改制而擴大至原高雄縣轄區
主旨
本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轄區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及於原高雄縣轄區,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依據
勞動檢查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五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查機構辦理之。故現行勞動檢查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所定專屬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者,為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應由本會所設或授權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非屬地方自治事項。
二、本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有關規定辦理勞動檢查,並受本會之指揮監督,所屬勞動檢查員領有本會製發之勞動檢查證,其檢查轄區範圍僅限於旨揭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原高雄縣轄區之勞動檢查仍由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辦理。
三、本會所設或授權專設勞動檢查機構專屬事務職權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事項。
(二)勞動檢查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十二條除外)規定事項。
(三)其他勞動法令明定,應由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機構)辦理或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檢查機構)申報(申請、報告、備查及報備)等事項。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勞檢 1字第 1020150014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