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要旨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要旨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全文內容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解勞資糾紛,依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派員查訪事業單位索取有關資料遭雇主拒絕,如符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情節,得依該條規定處以罰鍰。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9 月 1 日(83)台勞檢一字第 5756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勞動一字第09100622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