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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000301a
有關 您的來信,答覆如下:一、 有關著作權之侵權,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故著作權之執法,亦需權利人之配合,合先說明。二、 有…
電子郵件981105b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0條規定,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外之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也就是被害人如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能處罰。至於有權提起刑事告訴之被害人,限於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
電子郵件960427
一、按於網路上販售盜版品,係侵害他人之「散布權」,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又依著作權法規定,違反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犯罪行為,除製作盜版光碟及散布盜版光碟外,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處罰。而有告訴權之被…
(46)台令參字第 0341 號
按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功能雖各有不同,但其本質則同為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令者之一種強制處分,且二者均應經過訴追與裁判之法定訴訟程序,在保安處分為檢察官之聲請與經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在刑罰為起訴 (公訴及自訴) 與判決,此點殆無二致。告訴乃論之罪乃法律上限制檢察官訴權之行使,而刑罰與保安處分之請求,均屬於訴權範圍,自應同受其限制。是則檢察官對此既因訴權受有限制而不能訴追,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自亦不能加以裁判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如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其訴權自亦受有限制而不能行使,其訴訟關係既不存在,即亦不能單獨聲請或宣告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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