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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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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2號及第3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14】 二、不告不理原則為保障刑事被告訴訟權的重要原則【15】 人身自由是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為重要的基本人權,應受充
114年憲裁字第78號
114.10.29
僅空泛主張系爭規定及適用系爭規定之系爭判決,違反不告不理、公平審判、憲法訴訟權之保障等原則而違憲,客觀上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違憲之處,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爰依憲法
111年憲裁字第1464號
111.09.15
字第755號刑事判決變更起訴法條、突襲裁判,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人提起上訴救濟,上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又未予糾正,可見
111年憲裁字第48號
111.02.14
理範圍至未經檢察官起訴之另案,違反同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對聲請人之訴訟權造成實質妨礙及突襲,有悖正當法定訴訟程序,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障等語。 二、按
釋字第392號
84.12.22大法官解釋
上固不能相提併論;而法官之審判係出於被動,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其與檢察官之主動偵查,提起公訴,性質上亦截然有別。憲法第八條制定之目的既在保障人身自由,則就其規定之整體予以觀察,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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