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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52)台令刑(五)字第 7342 號
查甲自己原有房屋足供使用,竟嫌其服務機關發給之房屋津貼過少,虛報事實,領取較房屋津貼為多之租金,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若甲有使公務員登載其虛報之事實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故意而經登載則其虛報之行為,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要件相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甲依虛報之事實,領取一年租金六千元,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又不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刑責,此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46)台函刑(五)字第 6065 號
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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