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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0 筆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作成返還原財產決定之土地或應辦理登記之建物,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應檢附權利回復…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3 條預覽 ↗
登記機關依前條辦理囑託登記完畢後,除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返還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外,並應通知被害者或其家屬領取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4 條預覽 ↗
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第三人不當取得原財產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禁止處分之登記時,囑託函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5 條預覽 ↗
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 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其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通知原…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本辦法所稱系爭財產,指依本條例規定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原財產。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財產,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人申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權被剝奪之證明文件。 四、系爭…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決定前,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系爭財產之權屬、使用狀態及有無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聽證,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決定應作成書面決定書,除載明返還義務人及取得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地址及作成決定日期外,並依返還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系爭…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返還原財產之決定後,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系爭財產為動產者: (一)現金:返還義務人屆期未給付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依行政執行法…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得由受領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以金錢賠償者,得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 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親自領取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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