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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 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惟渠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 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等職務,即非屬同 條項之規範範圍,而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工檢查」,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都市計畫道路,經原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私人集資闢建完成後,因產權移轉所有權人予以挖損妨礙通行,市政府能否以公權力排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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