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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5號
115.08.03審查裁定
其職務:二、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5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乃對聲請人為申誡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壹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
114年審裁字第1685號
114.12.15審查裁定
係依何種相機製作、有無遭後製變造等情事,怠於行使公權力,違反法治國原則且背離依法行政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自由權;2.系爭裁定以不明檢舉照
114年審裁字第859號
114.08.01審查裁定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認僅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善意占有人發出返還所有物之通知時,善意占有人始轉變為惡意占有人,倘國家機關通知返還非執行公權力,即無系爭規定之適用;復未審
114年審裁字第474號
114.05.13審查裁定
係對特定範圍之對象實施警察人員進修教育訓練之具體公權力措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
114年審裁字第155號
114.02.10審查裁定
權,觸碰審判程序核心等,過度維護立法權及行政權之公權力行為,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亦難認合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治國之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112年5月5日就最
114年審裁字第22號
114.01.06審查裁定
23條比例原則,致聲請人之自由權、財產權遭受國家公權力侵害。系爭判決一、二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二,均應受違憲宣告,乃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意自由之限制。由於法治國家所有涉及具體、個案性之公權力行使,原則上均須以證據認定應證事實,人證即為基本證據方法之一,且如屬應證事實之證明所需之關鍵性、不可替代性證人,其作證往往為相
113年審裁字第717號
113.09.30審查裁定
1條第1項及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極力為公權力機關脫免責任,使人民基本權受侵害卻無法獲得救濟,系爭裁定因而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合法使用武力,例如軍人之從事作戰行為、警察之執行公權力等,仍可能因此造成人民生命之喪失。若此等國家公權力行為符合法定要件及正當程序之要求,甚且得阻卻其違法性。又國家雖亦有義務採取各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支持。又不論是在歷史及各國實務中,此等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往往會因其表意內容或方式有爭議,或兼具負面影響,而更容易受到國家公權力之不當鎮壓或過度管制,因此也更需要憲法言論自由之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化脈絡有關,而難以認定一律必構成侮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之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之所及範圍,將因欠缺穩定之認定標準,而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涵蓋過廣。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但國家為回應並糾正違法行為所生之財產狀態,而以公權力排除之,不因此即屬於對行為人所為違法且有責行為所施加之處罰。基於前揭擴大利得沒收之立法目的,可知立法者期望創建一種刑罰以外之措
113年審裁字第141號
113.01.23審查裁定
係對特定範圍之對象實施警察人員進修教育訓練之具體公權力措施,其性質非屬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司法院釋字第709號、第763號、第771號及第776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應予興革,何人適合擔任此項公職,而得以最妥適執行公權力等事項有所瞭解」。就上開臺高院刑事更審判決之認定,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五亦從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自積極層面言,基於住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家創設律師制度之功能,包括協助其委任人,避免國家公權力於追訴犯罪時未依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其委任人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律師於刑事辯護程序得充分發揮其功能,以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
112年審裁字第971號
112.04.11審查裁定
回其抗告,造成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願權利遭司法院公權力之侵害,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
112年審裁字第897號
112.03.27審查裁定
籍當事人中國大陸籍親生母親為家庭團聚入境臺灣」之公權力措施,使聲請人之基本權利受急迫且難以回復之重大不利益,爰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停止「恣意限縮未成年臺灣籍當事人中國大陸籍親生母親為家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第671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第672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第709號解釋理
112年審裁字第566號
112.02.08審查裁定
,為實施排水管線等都市計畫將之拆除,均屬不法行使公權力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聲請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遭拒,提起訴訟,迭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
111年憲裁字第1695號
111.12.23
離一定空間之謂(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參照)。公權力措施究否屬憲法所稱之逮捕拘禁,雖未可以辭害意,然仍必須具有上開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之效果,始可能當之。 (二)依刑訴法規定,司法
111年憲裁字第1689號
111.10.14
執者則為:系爭規定二賦予行政機關得穿越系爭土地之公權力是否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云云,已超越原因案件爭議範圍,是核其此部分聲請,尚難謂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爰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385號
111.09.05
,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之公權力侵害,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
111年憲判字第15號【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732號、第747號及第813號解釋參照)。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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