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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5 則
函釋命中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分,該2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
發文 107.04.17
貴局函詢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分,該 2 項有無執行之優先順序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
發文 95.09.21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之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發文 95.07.21
一、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疑義,查本署業於94年5月16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30551號函(諒達)復貴局在案,有關公私場所地面佈滿粒狀物,致車輛行進間產生揚塵,倘為製程之生產操作所產生者,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倘為公私場所內無適當防制措施程之營建工程或堆置粉粒狀物質等行為產生,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另倘為工廠運送礦物、土石或其他物質,且未具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中之相關防制設備或措施,致有散布粒狀污染物者,則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
發文 95.03.27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已明定該辦法適用對象,除特定條件排除外,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亦即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不論為公共工程或私人工程,均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違反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分
發文 9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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