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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
一、內政部警政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第 三項及第一百十三條之一規定,為執行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 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與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以下 合稱網路平臺業者)限期改善通知及裁罰作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換匯、衍生性商品交割實務及主次保管銀行間資金移動等情事致次保管銀行帳戶為透支(overdraft) ,但全部保管銀行帳戶總餘額為正數,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所詢經本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 簡稱全委業者)之關係企業人員介紹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客戶予該投信投顧 事業是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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