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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伊就系爭反證四珠寶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就系爭反證一至三珠寶得依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系爭反證四珠寶之價額及系爭反證一至三珠寶之賣得價金或相當於交付時價額之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就反證四珠寶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就反證一至三珠寶得依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請求對造賠償反證四珠寶之價額、反證一至三珠寶之賣得價金或相當於交付時價額之賠償等。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就反證四珠寶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就反證一至三珠寶得依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請求甲○○賠償反證四珠寶之價額、反證一至三珠寶之賣得價金或相當於交付時價額之賠償等。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審判無罪後提起上訴,檢察官亦係就全案聲明不服,原審雖僅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裁定開始再審,惟其既應按原第二審適用其通常程序,自應就檢察官上訴之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詐欺罪全部予以裁判,乃原審僅就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8號智財裁定預覽 ↗
㈢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110年2月19日、110年2月22日電腦錄影截圖(即反證29、30),均僅為電腦畫面截圖列印本,又反證29第3頁及反證30第1、3頁內容,僅為「加速中部地區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1號至反訴7號、反證12號至反證18號之證物為證。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配合參閱舉發引證一與反證,舉發引證一樣品編號確為J301,然原告於市面所蒐集參加人販售之套頭,亦存在其他形狀、構造之產品,編號為301J(即反證),該反證亦有參加人之商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⒋魏伯倫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⒌林文祥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證29)所示,均無如反證16所稱資產為負數之情;又如:依反訴被告吳琪銘於97年7月17日所交付經其簽章之通鷁公司97年5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即反證27)及嘉同公司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6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7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經本院於審理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七號時,以不能證明渠等有上開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復因另有證據證明被告甲○○、乙○○○與蔡文足間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7魏伯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8林文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甲○○背信部分雖已判處罪刑確定,惟既與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關此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自應另為判決。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金簡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2黃筑佩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4魏伯倫共同違反證交法第44條第1項,而犯證交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5林文祥共同違反證交法第44條第1項,而犯證交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配合參閱舉發引證一與反證,舉發引證一樣品編號確為J301,然原告於市面所蒐集關係人販售之套頭,亦存在其他形狀、構造之產品,編號為301J(即反證),該反證亦有參加人之商標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判決,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部分判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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