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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派員稽察南投縣○○鎮公所九十二年度辦理採購業務,據報該公所未依規定登載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涉有違失,經通知查究責任,據復已予失職人員適當處分,
貴館新館遷建工程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機電及空調工程之實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且未依本會通知改正即行決標,請議處失職人員。
政府機關或私人所有之廁所,其管理機構或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八條規定時,悉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告發處分,而政府機關所屬管理機構失職之管理人員並應予以懲處
奉行政院61.09.01.台61內字第8648號令開:「一、該部61.03.03.台內營字第461511號呈,為政府核發建築執照錯誤,造成人民損失,究應如何賠償及行政上如何處理,請核示乙案。二、茲核示如次:(1)如申請人有過失或作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有確證者,其因吊銷建築執照所受之損害,應由申請人自負一分責任。但該主管機關及有關承辦人員如有失職,仍應依法負行政上失職之責任。(2)如申請人並無過失或非故違,則其因吊銷建築執照所受之損害(損失)申請人得依法向該決定行為之公務員或該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各有關人員如有失職情事,仍應依法負行政上失職之責任。三、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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