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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05號
115.05.11審查裁定
院無視外籍被告之訴訟劣勢,以「實務慣例」掩護控方失職,嚴重破壞武器平等原則,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4.檢察官僅依賴書面上訴而於言詞辯論採「實質緘默」,徹底空洞化對審原理,形同「
114年審裁字第203號
114.02.24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犯「違背職務失職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之刑法第206條、第339條之4、第360條等規
114年審裁字第49號
114.01.09審查裁定
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再審事由,未包含辯護人失職之情形,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違憲之系爭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彈劾,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職人員違法、失職情事之法律責任,而非追究其政治責任,彈劾之目的亦非為處理政治問題。又,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失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06.24審查裁定
款紀錄,企圖誤導法官各匯款均為詐欺犯罪所得等違法失職行為,均未盡調查之能事,遽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
113年審裁字第428號
113.06.17審查裁定
調2字第1139006848號函,以承辦檢察官無失職或執法不當為由,函覆已予簽結,宜蘭地檢署未積極偵查,有違憲疑義,爰請求憲法法庭詳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警察人員之紀律要求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對其違紀失職之容忍程度亦較一般公務人員為低。系爭規定考量警察執行職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之特殊性,就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之懲戒一元化原則,其目的在避免公務人員因同一違法失職事由,而受國家不同機關之不同程序予以追究,以落實一事不二懲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憲法要求;(2)年終考績丁等所生之免職效果,係基於公
109年度憲二字第405號
109.12.31
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承辦員警違法失職,檢察官未善盡職責,確定終局判決亦未詳查,致使聲請人未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並違
107年度憲一字第9號
108.11.29
對象與範圍,乃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違法失職行為,惟於此情形,上開刑事補償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並非聲請人行使其職
會台字第13398號
107.10.05
方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及考試院等)之違法失職行為為對象及範圍,本不及於立法機關之立法行為(本院釋字第14號解釋參照)。故如監察院直接以抽象法律為對象,而對之行使調查權,甚至
會台字第13155號
106.10.06
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機關違法失職,確定終局判決又未詳加調查證據,致錯誤認定房屋興建之時間而不發給聲請人拆遷補償費,侵害聲請人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9699號
106.03.17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度鑑字第11520號及同年度再審字第1662號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
會台字第13059號
105.07.29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九號議決書、同年度再審字第一七四七號議決書,所適用之行為時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及第四十四點第一款,
會台字第11969號
103.03.21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一0二年度懲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訟權、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顯
會台字第11569號
102.07.31
第一六八三號刑事判決之執法警察、檢察官及法官濫權失職,違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192號
101.11.21
依據所能解決,並請求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懲處違法失職之法官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意旨及制度設計,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會台字第11109號
101.10.05
考成免職,系爭規定二未有公務員懲戒法就公務員違法失職不同情節有輕重處分之規定,且無法律明確授權,而系爭規定三所稱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使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違反法
會台字第10971號
101.09.14
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懲處之規定違憲,凡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應一律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審議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之懲戒權,以符憲政體制。3、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十
會台字第9894號
99.07.30
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調查前檢察總長陳○明之違法失職情形,於彈劾案件審查會中通過彈劾與附帶急速救濟之決議,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
會台字第9686號
99.03.26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一六五六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均納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對象,有違反憲法第十
會台字第8323號
96.04.27
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一五0二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對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
釋字第613號
95.07.21大法官解釋
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行政院院長仍得行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然獨立機關
會台字第7971號
95.01.27
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九六號、九十四年度再審字第一四四四號議決,錯誤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及上開議決所適用之同
釋字第583號
93.09.17大法官解釋
,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即不應再予追究,以維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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