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 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 規定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徵收規定係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訂之,其中該辦法第3條明定繳費期限,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辦理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向營建工程業主徵收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徵收規定係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訂之,其中該辦法第6條明定繳費期限,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辦理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