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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0999023335 號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無罪」,從其文義解釋而言,係指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之規定,於主文中諭知無罪判決之情形,因此,雖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依該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仍屬於有罪之判決,與前開之「改判無罪」情形尚不相符
法律字第 0960026891 號
關於已辦理死亡宣告之登記者,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宣告死亡之人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死亡登記
(68)台函監決字第 533 號
受刑人在執行中,應為再犯處遇,法院誤為累犯科刑,在未撤銷原判決前,是否先行更定其為再犯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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