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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則於101年4月30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判決」狀稱:「…101年4月23日民事聲明異議狀(非上訴狀)懇請鈞院依法裁判,撤銷原判決,命被告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改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629號撤銷原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記載,更正為「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三之第4行「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50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拘役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以94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仍不服再上訴,且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第2次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上開書狀抬頭分別記載:「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案9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語,其中「撤銷原判決」部分,其聲請案號欄已記明本件原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32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後再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0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9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改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189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24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36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67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以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547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以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二九號判決駁回上訴,又遭最高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七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自訴人因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84年2月22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由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5年5月9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80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年6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0年6月28日,以80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改判決無罪,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439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院更審後,經臺灣高院以9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字第207號,駁回上訴,上訴後最高法院又以94年度臺上字第6134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更二字第610號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處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徒刑9年,禠奪公權5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602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53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2年,請求人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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