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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98 條預覽 ↗
撤銷原判(一)-自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預覽 ↗
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預覽 ↗
上訴有理由之判決-撤銷原判
刑事訴訟法第 402 條預覽 ↗
為被告利益而撤銷原判決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507 條之 4預覽 ↗
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決,應審慎研求,妥適審理,不宜率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撤銷原判決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86 條預覽 ↗
認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經判決將原判決上訴部分撤銷自為判決,或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8 條預覽 ↗
認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經判決駁回上訴者。 (二)撤銷原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經判決將原判決上訴部分撤銷自為判決,或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預覽 ↗
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四五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Ⅲ、四五二、三六九)
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第 3 條預覽 ↗
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者。 (六) 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者。
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 17 條預覽 ↗
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者。 (六) 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者。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
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5 條預覽 ↗
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 (六)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 (七)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3 條預覽 ↗
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所列各款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為加強第三審積極之功能,避免案件發回過多,應就我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為妥善之運作,以適應現時需要減少發回更審。 一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但除去矛盾部分,若仍不影響於判決之主旨者,應予撤銷原判決,自為相同之判決,毋庸發回更審。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影響於事實之確定,第三審無可據以為裁判者,均祇得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四 何種證據應予調查,其應調查之範圍如何?在未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預覽 ↗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確認此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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