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進祥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祥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 年8 月,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 年4 月7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 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0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92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6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9 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8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①、②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8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③、④二案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4 月7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2 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