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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110211
一、 所詢請電腦工程師安裝非正版軟體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請參考本局前封回信(電子郵件1110127b)說明一,請求安裝之人可能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又相關刑事責任請併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1條規定;至於請電腦工程…
法檢字第 0990807021 號
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並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故其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如非故意共同實施,則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原則上均分別處罰
(73)法檢字第 9396 號
非軍人教唆軍人盜賣械彈犯罪者,該非軍人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 (按本案依國防部七十三年五月廿六日 (73) 度廣字第二○五八號函略稱:「按陸海空軍刑法之犯罪主體,應以現役軍人為限,例外及於非軍人者,僅限於戰地或戒嚴地域犯該法第二條所列舉各款之罪,始有其適用。縱非軍人與軍人共犯該法之罪,除非無處罰非軍人之通常刑罰,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以陸海空軍刑法處斷外,否則,即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竊盜罪在普通刑法既有規定,非軍人教唆軍人盜賣械彈,該非軍人自應論以刑法上竊盜罪之教唆犯。且戒嚴法第八條並未將刑法之竊盜罪包括在內,從而該非軍人自應由司法機關審判」等語,請本部表示意見。經本部函詢司法院秘書長意見均贊同其見解。) (註: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八月三日 (72) 秘台廳 (二) 字第五九八號函) 。
(57)台令刑(二)字第 3559 號
關於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追繳某甲等侵占贓款乙案,查數人共同盜賣侵占公有財物依法應追繳其侵占物,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格之規定,與民法第一八四條,一八五條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及刑法上侵害私人財產法益時被害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追回被奪之物之情形相當,所不同者公有財物被侵奪時法律逕規定追繳或追徵其價格以免國家 (政府機關)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煩。是數人共同侵占被諭吞應追繳或追徵其價格時,因係與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旨趣相同,則共犯之責任上應採「連帶責任說」,即對共犯之每一人得追徵其價格之全部。再就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追繳贓款以屬於公有者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應發還被害人,原則經被害人請求返還不問其共犯 (包括教唆犯、正犯、從犯) 朋分數額之多寡,對於贓款之全部均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其有未經獲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負擔」而言,雖非對盜賣侵占公有財物,追徵價格之情形而發,然其解釋意旨對於共犯亦採連帶返反還責任,殊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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