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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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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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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成立教唆犯後之處罰,則依教唆犯所教唆之罪(如教唆殺人者,依殺人罪處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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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6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查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教唆犯,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宜採獨立處罰主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預覽 ↗
己○○連續教唆犯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教唆犯偽造私文書罪之低度行為,為教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交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始起意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本質。而刑法第29條第3項原有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黃柏仁所為,就附表編號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之教唆犯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教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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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教唆犯成立條件之一,必須有正犯之存在,申言之,如正犯自始不存在,即無法成立教唆犯。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而94年2月2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亦詳述:「一、關於教唆犯之性質為何,實務及學說之見解至為混亂,惟依現行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刑法第29條係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姑不論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其所應論處之傷害罪名並無不同,此由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之規定自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㈢修正後之教唆犯既採共犯從屬性說之立場,因此,關於教唆犯之處罰效果,仍維持現行法第二項『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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