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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8035114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該項第 1 款至第 5 款係列舉財產運用之項目,並以第 6 款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可就該法第 19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以外、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訂定投資項目及額度
法律字第 102035088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制定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法律字第 10100148940 號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稱「管理」應係指安置基金本身之管理,似不包括安置基金投資事業之管理,又「其他有關支出」係為避免列舉規定有掛一漏萬之虞而設之概括條款,適用仍應回歸旨立法意旨,限於與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及安置基金直接相關之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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