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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概括條款」與「非概括條款」之差別僅在於是否須以解釋方式加以適用,締約相對人對於「概括條款」之解釋或對於「非概括條款」之事實存否有所不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8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概括條款並非不得使用,只是在概括條款具體化適用上,有須透過解釋、價值判斷者,其解釋自不得一方片面解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於系爭規範說明中要求金融業者應禁止者,亦僅係限於無法為借款人所預見之「不確定」概括條款而非完全禁止使用「概括條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5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告係於其定型化契約中,要求交易相對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4、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金融業者及借款人間除借貸契約本約及附約各項約定外,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議定,金融業者不宜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如要求借款人遵守該銀行或銀行公會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金融業者『不宜』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金融業者及借款人間除借貸契約本約及附約各項約定外,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議定,金融業者不應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3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確定判決未顧及上開法規範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之特性,採取不同之見解,顯然逾越再審原告可得理解及預見之範圍,有違法令明確性之要求,有適用法條不當之違法」云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同意書,是對將來不特定債務之概括條款,使保證人隨時可能背負無法逆料之責任,亦與公序良俗有違,且違反保證之從屬性,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平等互惠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7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係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均難謂未置借款人之權益於不確定狀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更明定每間單位之分配金額,依捐助章程第十二條規定,總賸餘財產分配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且未有清償債務後,若賸餘財產不足,應分配之金額得按比例減少之概括條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得落入概括條款之範圍,否則概括條款之補充性原則即受破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所謂「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僅有一種正確之解釋方式,司法院釋字第633號解釋已採取以例示條款之性質限縮解釋概括條款之意義之法律解釋方式,原判決不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蒐集國內各主要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申請書及銀行網路上所揭露資料,以原告於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不當約定加速條款,及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暨卡約定書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契約自由」同為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固需受到立法者基於合憲目的所制定,且合於比例原則之法律限制,包括前述之私法上概括條款,然契約自由作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9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與教師行為是否檢點有關者為第1款、第2款、第6款及第8款,具體列舉之條款為第1、2及8款,第6款則為概括條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非有廣義執行公務之車輛即可適用,是本條採列舉規定而非概括條款,並非立法者之忽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金融業者『不宜』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依原告所提各個訴訟之判決結果,從未見有判決認定系爭協議書第10條之約定具有概括條款之性質,系爭第6號判決理由亦未認定該第10條之約定為概括條款,原告就其主張上開約定係概括條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制定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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