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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關於歷年頒佈或修訂之建築法規有無溯及既往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一、有關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復○○玻璃公司函,說明二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查依同條規定但書,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但書規定及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水字第○九一○○三三四四二號函,明定排放許可證之失效日期,請考量
祭祀公業派下員經公告確定,仍可拋棄派下權,惟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為台北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可否在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免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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