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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2 條預覽 ↗
溯及既往之原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預覽 ↗
溯及既往之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預覽 ↗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6 條預覽 ↗
喪失繼承權規定之溯及既往效力
民法第 998 條預覽 ↗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預覽 ↗
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預覽 ↗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預覽 ↗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預覽 ↗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符者。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日起,發生效力。 前項註記或註銷原註記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 18 條預覽 ↗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非訟事件法第 40 條預覽 ↗
。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財團法人法第 33 條預覽 ↗
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預覽 ↗
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6 條之 1預覽 ↗
、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 前項人員於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已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且
家事事件法第 83 條預覽 ↗
。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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