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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必須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必須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必須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一審卷第一二頁正反面),原法院認為上開溯及既往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無效。惟按法律不溯及既往乃在維持法治國之法安定性並適度保護當事人之信賴利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法律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上禁止;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容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法律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4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係指法律在無規定下之適用之通則,至於法律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則應適用法律之規定,蓋法律明文規定溯及既往者,所在多有,立法者規定法律溯及既往,應有其立法之考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不溯及既往原則,可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概念。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法律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惟原確定判決既認為:「又『法律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除立法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外,均不得溯及既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尚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二種類型,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尚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二種類型,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修正同條例第35條第3項的適用,屬所謂不真正溯及既往,並非真正溯及既往,自不應套用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公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尚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二種類型,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尚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二種類型,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尚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二種類型,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尚須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二種類型,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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