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2 則
函釋命中
(58)台令刑(四)字第 8407 號
發文 58.11.20
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法院對於此項異議之聲明,自應依法裁定,至於科刑判決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雖應為役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但易科罰金之准否,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行為之一部,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定得向裁判法院聲明異議者,係指一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而言,不以執行之指揮違法者為限,法律既無就執行指揮時易科罰金之准否,特設排斥規定,自難認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指執行指揮不當之範圍,自以部編法律問題彙編第八輯第一三七則座談會記錄審核結果為允當。
(48)台令刑(五)字第 5177 號
發文 48.10.05
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諭知科刑或免刑之判決為限,觀該條規定甚明,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調查結果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乃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者,如經合法告訴,自可適用上開條文變更起訴法條為科刑判決,如未經合法告訴,則於判決理由欄敘明其理由後,可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無引用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餘地,亦不應就殺人未遂部分諭知無罪。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