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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易言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以『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準,於該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各罪,併合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在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後所犯部分,則係依所餘各罪中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上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第一審科刑判決,應於第一審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序為科刑判決,其依法不得上訴,被告復表示知悉,但仍要請求依簡易程序為上開之科刑判決,有本院民國102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易緝字卷第34頁正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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