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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一案。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報備是 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處理者,始得免依本法處罰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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