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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保決字第 10105101300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34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修法增訂「精神慰撫金」之補償項目,屬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且非申請補償構成要件變更,應有從新從優原則適用,得依新法予以補償精神慰撫金
法律字第 0999047852 號
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96)英樸字第 0023188 號
失事情報人員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於返台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於失事人確屬生存,在不違反法令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如失事人死亡者,則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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