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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803509930 號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法律字第 10503503570 號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法律字第 10403516250 號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若相關規定具有賦予行政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之意旨,自得由行政機關逕以處分命受益人返還,若相關規定無此意旨,則應由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其返還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法律字第 10403511430 號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法律決字第 0960026033 號
關於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相對人有不服者,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378 號
按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3 號解釋在案。另行政機關以函命人民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惟義務人逾期未履行者,該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該函及送達證書等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行政執行處即應受理執行,行政執行處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若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行政執行處即不應以係行使公法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提起給付訴訟為由,予以退案(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15 次、第 47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法律司字第 0930700172 號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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